分享到: | 更多 |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10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
正如商品的定价要基于成本与供需关系,这些条件变化了,定价自然也要随之调整。排污费标准的制定,当然也不例外。一方面,排污费首先要能涵盖治污的成本,如果收上来的排污费,连用于治污都还捉襟见肘,如此排污费显然名不副实。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成本的抬升,治污成本自然也水涨船高,排污费标准的上调,也本在意料之中。另一方面,排污费同时也应体现对污染行为的惩罚机制,既然是罚,当然不能无关痛痒,排污费标准一定要高于排污者通过排污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否则的话,如果交了排污费,仍然有赚头,偏低的排污费标准,并不能逆转排污行为背后的利益驱动,通过排污费遏制排污的制度初衷也必然落空。
不过,排污费标准上调甚至翻倍,是否就能有效约束排污行为,从而形成良性的污染治理机制,也不宜过早乐观。事实上,既然排污费标准是以每污染当量为单位制定,那么,排污费的真正落实,其实有赖于对企业排污当量的准确计量。而现实中,企业所排废气中究竟有多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所排污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几何?假如连这样的基本数据都无从获取,或者难以获得真实数据,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偷排行为难以纳入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企业减少排污的努力与投入也难以在排污费中有所体现,由于缺乏量化依据的排污费,被经营者认为不公平,遭遇征收阻力,甚至成为乱收费的由头,更是在所难免。
一言以蔽之,排污费“翻倍”当然必须有,但相关监督与量化机制的到位,以及排污费的使用与去向的明晰化,也是排污费征收免遭质疑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