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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震:“一把手”出庭要成常态
//www.workercn.cn2014-12-26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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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泰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到庭接受案件审理的6家涉案化工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其余5家企业均系由聘请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对此,在庭审结束时,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的代表,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陈学东副检察长发表出庭意见严肃指出:“用这样的态度和方式对待公益诉讼是极其不负责任和严重错误的,反映的是这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法律的无视,对法庭的蔑视和对公共利益、公共关注的漠视。作为检察官,我不禁要问一句:他们到底去哪儿啦?”

  对于涉案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来说,还有比接受法律的拷问更重要的事情吗?企业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共生态环境、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益,难道不应该出庭给公众一个交待吗?

  作为从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笔者认为,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不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仍有必要强调环境公益诉讼开庭审理时,被诉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将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项规定明确下来。

  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当被告,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为扭转这一现象,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行政机关内部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应诉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可以预见,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市长、县长、厅长、局长等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将成为一种常态。

  在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正在成为一种常态的大趋势下,强调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乎顺理成章。

  笔者认为,企业能不能严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关键在于企业的“一把手”,即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也不管是大型企业集团,还是作坊式小工厂,莫不如是。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强,那么,这个企业在其领导下就会认真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就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就会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反之亦然。

  但遗憾的是,我国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严重缺失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乏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了解和敬畏,只把眼睛盯在利润上。不择手段地降低成本,千方百计地使利润最大化,甚至为此不惜恶意违法违规。因之,推进企业环境守法,最需要加强教育的对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时,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最应该出庭接受法律的拷问与洗礼。

  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媒体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宣传,可以让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相关教育。但比较而言,直接参与或在场旁听庭审更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因而,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时,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审理,是对其进行环境教育的最好机会。被诉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直接接受环保法律教育,对企业以后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大有裨益。

  因此,请“一把手”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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