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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南充市食药监局通报办结的9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并对一位女士举报的问题奶粉线索奖励10万元,但涉案奶粉品牌却以“某奶粉”替代,并未公布该问题奶粉的详细信息。(1月13日澎湃新闻网)
拒绝公开品牌,显然有违法之嫌。根据多部法律规定,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问题商品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比如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拒绝公开品牌,剥夺了公众知情权,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就算“涉案奶粉已经被查处”,但查处是在消费者举报之后,换言之,这一品牌其他品种的产品,有可能同样存在质量品题,却依然在上市销售。隐瞒品牌名称,是以消费者有可能再次面临安全风险为代价。
南充市食药监局称,曝光企业名称“会影响企业发展”,“对企业来说打击是致命的”。这似乎是对企业的保护,其实却是害了企业。如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南京公益组织“天下公”创始人于方强所说,“只有公开问题企业全部信息,将食品安全放到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中,让人民用脚投票,才能让涉事企业对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杜绝类似食品安全事故”。而这正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从根本上对企业以保护。
何况,公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可以说至高无上,与此相比,且不说“会影响企业发展”,即使是就此倒闭,也不值一提。“在食品安全面前,没有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因为任何秘密都比不上人的健康重要。”
据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问题商品后,对外通报案件时以“某商品”代替并不鲜见。拒绝公开品牌,已经成了监管中的“潜规则”。这无疑是相关部门职权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厂商见利忘义、有恃无恐,导致问题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某奶粉”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查处问题产品,首先要查处的,正是对“某奶粉”的刻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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