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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制定水体中抗生素浓度的检测标准,导致对鲁抗医药排污事件的处罚最后用的是异味扰民的大气污染条款。对于公众而言,这算不上是一个满意交代,同时,也提醒了相关部门,要尽快“造好”环保制度的各种高墙,堵住各种漏洞
1月31日,济宁市环保局通报了鲁抗医药涉嫌环保违法问题的调查结果,通报表示,公司参股子公司鲁抗中和环保将停止接收处理外来废水业务,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此外,针对鲁抗医药公司异味扰民问题,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已按上限5万元进行了处罚。
今年元旦开始,号称“最严”环保法开始实施,彼时闹得沸沸扬扬的鲁抗排污事件曾被业内认为“撞上了枪口”。但从日前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鲁抗虽被处罚,但其理由与被曝光内容实在有点驴唇不对马嘴,让人匪夷所思。
去年年末,有媒体报道,环保部门对鲁抗医药废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其外排污水中,某类抗生素含量高达53688纳克/升,是自然水体中抗生素浓度的上万倍。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报道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事后有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自然水体”的界定不明晰,所以有关“浓度达上万倍”的说法并不准确。但是公众急切需要知道的是,抗生素浓度是否过高,有没有超标,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针对水体中抗生素浓度的标准。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国抗生素制药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中,均没有专门检测抗生素残留的设施,更谈不上处理。同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共计109项检测指标未包含抗生素,对于抗生素的监测也没有纳入环保部门监测指标范围内。因为根本无此标准,所以,“抗生素浓度超标”也就成了笑话。
也正因此,公众也只看到了调查通告中,“要求鲁抗医药公司下一步要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设备改造,切实减少抗生素的流失,提高废水末端降解处理能力,将抗生素残留量降低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官样表述。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许多污染物具有累积性,对人与环境的伤害存在滞后效应,很难将污染与特定损害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标排放就成为判定企业是否守法、对环境是否存在伤害的重要标准。但如果连标准都还是空白,或者即使有了标准,却因为各方面协调不够,对基本检测、监测都还没有要求,那么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环境标准是环保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鲁抗医药奇怪的处罚,算不上是给公众的一个满意交代,但这也提醒了相关部门,要尽快“造好”环保制度的各种高墙,堵住各种漏洞,让污染环境者面对最全面的环保监测体系、最严厉的环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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