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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新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4月20日 中国经济网)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发布的统一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前两个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小了限制的范围,而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利于形成负面清单制度全国推开的“可复制、可推广”作用,有益于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扩大开放。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具体有五个方面的创新特点,即坚持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建设开放高地、辐射带动周边、和有效防控风险。
我们知道,积极推进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一样,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的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在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和国际形势新变化的大背景下,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主动的、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外资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转变,是“权力在笼子里运行”的先试先行,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经济原则。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无疑将有利于在全国扩大负面清单的推广面;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深化,因为负面清单制度将牵动进一步的政府管理改革,逐渐加深我国外商投资管理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尤其是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宽,外商投资限制性及禁止性管理措施的统一、规范、透明,对于我国构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应该看到,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新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对于以前的负面清单上海“版本”,“瘦身”不少,意味着我国自贸区的实质性开放又向前踏进一大步。四大自贸区“统一”后的负面清单,将有可能成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及经济体推进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的磋商样板,为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打牢基础。
让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基本一致,这种“统一”并非不要“个性”,不要积极的探索和创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四块“试验田”,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制度和新途径上,还应“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大棋局”,根据中央政府赋予的主要任务,做更多的先行先试探索,丰富推进自贸区战略的创新举措与改革设计。比如,国务院新发布的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赋予的主要任务中就突显两大特色,一是“台味浓”,“ 方案”要求福建自贸区“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二是“融入‘海’”, “方案”明确福建自贸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同样,上海、广东、天津自贸区也要担负起相应的对接国家战略任务,并成为我国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改革与创新的“领头羊”。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意在用好政府“有形之手”,管好市场“无形之手”。自贸区改革试验是要形成今后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和开放“高地”,而不是挖掘一块块诸如“税收优惠”、“土地让利”的政策洼地。自贸区的优势在改革与创新,在于与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新动向、新趋势接轨,在于“法治中国”改革的进一步促进。四大自贸区是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参与者,更是引领者,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 “不能当跟随者,而要做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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