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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彬:“微商”不是法外飞地
//www.workercn.cn2015-05-06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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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里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别拿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当成法律的“避风港”

  “微商月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的“微商”们也逐渐风生水起。代购、分销、直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依赖朋友口口相传的推广,让“微商”成为人们兼职挣外快的新潮流。但与此同时,“微商”触犯法律、引发纠纷的新闻也常有耳闻。具有“社交”属性的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的滞后,让“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相比,更多了些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当下,传统销售平台已经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监管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比较完备时,新品牌推广、突破难度可想而知。但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社交软件的蓬勃兴起,给了市场一个全新选择。无需成本、不受行业限制、与人际关系同步传播等优势,让“微商”在大众创业、全民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成了社会公众的新宠。

  当“微商”迅速发展,法律完善的脚步却显得有些滞后。依托社交软件的经营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社交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通过朋友圈购买的商品该如何维权?法律地位不明、监管缺位,导致朋友圈里乱象丛生:售假贩假、无法退货、维权难让人们不禁感叹“还能愉快地做朋友吗”;非法经营、代购逃税、信息泄露等网络犯罪让社会公众日益焦虑;而网络招嫖、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则让朋友圈彻底沦陷。当网络经济犯罪逐渐显现出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朋友圈乱象也最终嬗变成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现实问题。

  网络不是法外飞地,朋友圈也不是治外乐土。“微商”乱象最终需要法律来规范,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及时补位。无论是在哪里做生意,在大街上、在网络上、在朋友圈里,都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都应当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都有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开启了一道创业创新之门,但绝不是逃避法律、躲避监管的途径。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将一切经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法定证据种类,网络订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信息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运用,这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微商有风险,购销需谨慎”,朋友圈里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别拿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当成法律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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