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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有如新生婴儿,需要多方呵护,更需要相关部门合法、适度行使监管权。只有给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更大发展空间、更多“试错”机会,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更加包容、更加扶持,才能让创业创新层出不穷,新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加之,之前《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等政策的出台,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持续推进,这一系列做法都在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部门正在完善和加强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形势,我国必须积极应对,比如在需求结构、生产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上要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比如在产业结构上要孕育新突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工业机器人、云计算、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众多新兴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蓬勃发展,掀起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对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意义更是重大。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例,它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新的就业增收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经营者圆了创业梦、消费者得到了便利与实惠,电商深刻影响着、促进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既然称之为“新”,也就意味着在业务模式、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上包含诸多新东西,监管中的很多方面甚至是以往的法律法规、政策不能覆盖到的。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有如新生婴儿,需要多方呵护,更需要相关部门合法、适度行使监管权。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针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要求,让人联想到前段时间“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约谈辖区内电商企业”的传言。对电商征税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国家明确政策法规加以解决。如果专门针对电商采取税务检查等措施,有搞运动式税收征管的嫌疑,会给行业发展增添不确定性。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问题,必须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同时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管理,应遵循“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既要鼓励市场主体大胆创业创新,又要防止政府行使权力“任性”。只有给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更大发展空间、更多“试错”机会,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更加包容、更加扶持,才能让创业创新层出不穷,新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