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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勋:“互联网+金融”需要创新监管方式
//www.workercn.cn2015-05-19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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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挑战,一方面,需要依靠金融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设计;另一方面,要构建适应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模式,紧紧围绕着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创新监管方式,及时填补监管漏洞,设计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和机制,推进“大金融”格局下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创新

  日前,国务院召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创新监管。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大潮中,“互联网+金融”的实践,正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金融混业经营将以新形式出现

  这种实践就是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信息壁垒、以数据跟踪信用记录,用方便快捷的支付平台和低门槛高收益的理财服务吸引个人用户,用融资服务吸引商户,再通过对商户的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等大数据的分析,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线上融资服务,提高用户黏度的同时,也节约了银行自身的运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十三五”时期“互联网+金融”将继续呈现双向发展态势: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将更深地涉足金融业,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运营也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从而导致整个金融业态发生巨大变化,金融混业经营将以一种新形式出现:互联网公司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与各类金融产品供销紧密衔接,从支付业务向理财业务、信贷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逐步渗透。“互联网+金融”不再仅仅是不同金融牌照下业务的交叉和趋同问题,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金融跨界经营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拷问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对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带来了新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

  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和混业经营的要求,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准则,如何创新监管方式,做到既能有效控制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又能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这是“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监管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大课题。

  加快金融监管改革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改革应有三项:首先,要加快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方面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近两年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络平台的卷款逃跑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应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其中包括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全国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报送制度;按照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小贷公司及参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备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其次,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金融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大数据时代提供的高效分析手段及数据整合理念,使跨领域的数据合作与数据监管常态化,如果再结合诸如移动终端、电子商务平台等产生的数据,将使监管部门能够刻画出一个主体完整的被监管主体行为活动图,这将为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监管带来全新的平台和一个崭新的时代。

  加快构建金融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第三,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的新挑战,加快构建综合性混业金融监管的体制和机制。中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曾明确提出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目标,但在目前“一行三会”监管框架下,没有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具备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需的信息与权威,各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协调。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金融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相对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的要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监管的有效性存在许多质疑。

  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挑战,一方面,需要依靠金融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设计;另一方面,要构建适应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模式,紧紧围绕着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创新监管方式,及时填补监管漏洞,设计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和机制,推进“大金融”格局下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创新。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从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以及金融产品监管方式三个方面推进改革,打破现有“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尽快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行使“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能,实现从机构型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型统一监管模式转变,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适应性与有效性,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的需要。(作者为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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