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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企业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从另外一家企业借了3000万元款,借期一周,利率3%,7天支付利息90万元,包括给银行人员中间费。(《新京报》7月17日)
“过桥贷款”原本是银行之间因项目信贷资金不足,而进行信贷换位投放的行为,现在却被广西某银行“发扬光大”,引入到帮企业寻找资金提供者、偿还企业银行贷款,从而使企业资金不断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下降。“过桥贷款”是银行为降低不良贷款而孕育的“金融怪胎”。从近期由银行员工牵头“过桥贷款”集中爆发的案例看,银行及其员工在其中充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已让银行名声扫地,企业及参与融资者蒙受损失。
把“过桥贷款”比成“金融鸦片”,是因为这种贷款本来是帮助企业获得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解决企业资金断链之危,但实质上银行这种“慈善之举”并没使企业化解潜在资金危机。而且如果一旦被银行长久使用,并被当作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的辅助手段时,会带来很多金融危害。
“过桥贷款”若成了银行信贷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法宝”,就会助长银行信贷“惰性情结”,当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不是与企业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办法,而是把解决资金困难的方法寄托在“过桥贷款”上;只要能还上贷款,不分企业资金来源,也不管信贷员采取什么手段。这样会使银行信贷管理人员钻信贷管理“空当”,使企业和个人陷入“过桥贷款”风险漩涡。企业一旦陷入这种贷款怪圈,会被不断“敲骨吸髓”,陷入经营绝境。尽管企业可能因“过桥贷款”暂时缓了一口气,而“过桥贷”平均融资成本年利率为45.58%,足以让企业“生不如死”,成了套在企业脖子上的“绞索”。
从“过桥贷款”引发的系列案件来看,不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银行特殊身份作掩护,大肆充当资金“掮客”,名为银行信贷管理,实则干着“放贷私活”,牟取巨大灰色利益,这已成不少银行的信贷“潜规则”。若任由这种现象蔓延,既影响了银行信贷业务拓展,也吊高了银行与民间各类金融组织胃口,使社会融资成本无法降低。
针对“过桥贷款”造成的危害,去年银行监管部门出台了续贷新规,对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可进行贷款展期,可发放新贷款偿还老贷款,避免小微企业去市场上找更贵资金借新还旧。但为何一些商业银行没有认真执行新规,依然逼迫企业去做“过桥贷款”?关键还在于巨大的灰色利益。
斩断“过桥贷款”祸患,还得商业银行加强自律,加大信贷内控力度,对员工约法三章,加强企业还贷资金来源监督。同时,监管部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督促银行严格执行续贷新规,并灵活制定贷款期限,改进业绩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