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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宜解不宜结,银行在面对“奇葩客户”的故意刁难时,恐怕更多的还是要找到引发客户强烈不满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运用好法律手段,有理有利有节地化解矛盾才是正道。
日前,江苏苏州一银行来了3名不速之客,3人霸占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持续了3天,不顾排队市民的怨声载道,也不理会工作人员的苦心相劝,甚至警察到场告知违法后仍我行我素。最终,两名男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此离谱的存取款行为都挤占了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给他人带来不便,显然是不道德的。然而,当地警方将之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对存款人予以拘留,却引来不少争议。
事实上,若是单纯的“恶意”存取款行为,并不宜直接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原因在于,虽然这种行为是蓄意捣乱,但捣乱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扰乱”,这种“捣乱”至少在形式上遵守了银行的现有规则。与其说他们违反了法律,不如说他们滥用了规则与权利,相关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而不能直接对之施以行政法规上的评判与惩罚。
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任何自愿都须尊重他人意愿,任何自由都有法律界限。在银行存取款,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需要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复重存入10块钱,3天存款业务达450多笔,这显然与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相悖,因此,针对这种明显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银行就获得了拒绝交易权。当银行明确行使了这种民事自力救济权,这些男子依然霸占柜台,影响银行正常经营秩序,这就上升为行政违法行为。换言之,当地警方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银行是否先行履行了民事法律赋予的对抗权利。从报道看,警方一度劝导3人,并进行了违法告知,但3人并未收敛。由此判断,拘留似乎并无明显不妥。
而实际上,采用如此刚性的行政强制法律对待奇葩客户,并非最佳方式。不是每个奇葩客户都会采取如此明显的权利滥用行为来刁难银行,如果客户提出要求,换1万元硬币,显然也会给银行带来不便,却很难将之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存在此类需求。
但是,冤家宜解不宜结,银行在面对“奇葩客户”的故意刁难时,恐怕更多的还是要找到引发客户强烈不满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运用好法律手段,有理有利有节地化解矛盾才是正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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