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经济-正文
乔新生:期盼公益诉讼真正落地
//www.workercn.cn2016-01-08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2016年期盼全国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动起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笔者一直关注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的动向,期望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动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款,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率先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不完善,支持集团诉讼的中介组织相对分散,因此,每当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只能单打独斗,依靠个人力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我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典型集团诉讼制度,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组织不能发出通告,通知消费者发起集团诉讼。换句话说,在我国集团诉讼只不过是代表人诉讼的一种特殊表现,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诉讼,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在个人诉讼成本过高、集团诉讼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自不待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权限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因此,无论是已经成立的消费者协会还是即将成立的消费者组织,都很难发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平衡地方经济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必须考虑消费者公益诉讼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社会影响,因此,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很少发起公益诉讼。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手机预装软件发起的公益诉讼,与其说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不如说是善意的提醒。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强调手机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预装软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就在笔者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笔者所使用的手机仍然存在大量预装软件,即使采用国内最先进的手机清理软件系统,也无法将这些预装软件清理干净。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要想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发起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生产者或者消费者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

  2015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元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诉讼,虽然最终以撤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照职责积极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受损害,手机生产企业已经承诺整改,保证了消费者对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所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因此,法院准许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回起诉。

  期盼全国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2016年行动起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法学教授,笔者愿意充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者,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与此同时,笔者也有一个小小的建议,那就是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仲裁法,增加有关消费公益仲裁的条款,减少消费者提起消费仲裁负担,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通过仲裁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真诚地期望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庭,随时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净化我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