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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风险日益凸显。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即便赔得破了产,受害者也往往得不到及时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与社会埋单。而企业如果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三方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就有利于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发生,促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省、市、自治区近30个,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靠政府手段推行,企业投保意愿不高,部分试点地区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并且,参保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风险分散度小,理赔率较高,难以实现“大数法则”,保险公司的推动热情也不高。而我国处于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期,如果单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运用保险工具来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是不现实的。尽快扩大业务覆盖面,使风险有效分散,细化强制责任险范围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设立事故排放(超标排放)险种,同时对事故排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规定高额处罚和赔偿。 目前,管理部门着眼点主要是突发性污染事故,对累积性污染事故重视不够。但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要比前者大得多。对那些虽然不属于高风险的企业,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排污口应划为强制投保责任险范围(范围应覆盖排污总量的80%),可以投保事故排放(超标排放)险。只要被监管部门发现超标排放,而且合乎投保条款,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罚金。
划定重点管理区域。在环境敏感区周边一定距离内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环境风险管理敏感区,在其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必须强制投保,可投保事故排放(超标排放)险;环境敏感区可以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划定办法,或由当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进入环境风险管理敏感区的运输车辆船只,除危险品、危废以外,干散货(船运煤、砂石等)、其他制造行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液态、粉态、气态),如涉及基础化工、制药等行业物料,也必须提交“进入敏感区保险”投保证明(此投保险种应该分级别),否则不得进入。
设立人身环境污染损害保险险种,低保费、高赔率。应强制高风险企业给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居民购买环境污染损害保险,附近居民也可以自己投保这种险,或者任何公民觉得自己存在环境污染损害风险时,都可以投保。
设立建设期环境破坏险种。对那些虽然不属于高风险企业,但其建设过程中可能对土壤地表、河流水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影响,如公路、铁路、桥梁、管线及土方量较大的站址项目,在建设期应纳入强制投保范围。
对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上市公司企业的排污口,必须强制投保。这也是体现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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