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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开放、多元的电商行业竟做起了垄断渠道的事,令人对电商行业的发展态势心生忧虑
岁末年初是消费旺季,也是商家摩拳擦掌冲刺销量的好时机。可对于一些从事网上经营的商家来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商平台“二选一”,着实有点闹心。连日来,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多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商产业异军突起,便利了民众生活,成为我国消费领域的一抹亮色。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去年1至11月,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4.8%,较上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
然而,随着电商市场日益成熟,电商行业进入了“利益博弈期”,各种不规范竞争行为逐渐浮现。所谓电商平台“二选一”,正是当下白热化的电商竞争中诞生的变异行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选择入驻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入驻多家。这种现象在“双11”“双12”等大型促销活动中更加凸显,电商平台频频因为“二选一”站队问题发生“口水战”。原本开放、多元的电商行业竟做起了垄断渠道的事,令人对电商行业的发展态势心生忧虑。
电商平台“二选一”,真正受伤的是“第三者”。从表面上看,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主要针对竞争平台构筑了一道竞争壁垒,受损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电商平台。而实际上,被迫妥协的商家、身处其中的消费者的利益都将被影响。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等同于销售渠道,自然是越多越好,“二选一”直接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将影响到商家的收入。而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的优势在于选择丰富、价格优惠、便于比较,“二选一”意味着购物可以比较和选择空间变小,消费者能够得到的让利优惠也会缩水。从长远来看,电商“二选一”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不利于电商行业提升供给质量,还会搞乱互联网经济,让互联网经济的路越走越窄。
值得庆幸的是,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负面效应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制提到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一条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也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可见,电商行业立法加速,“网购江湖”有望得到更加有力的清理规范。
除了法律兜底,各方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呼吁、推动电商平台不忘初衷,推动形成平台、商家、消费者多赢局面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及时查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为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宽松而规范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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