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了一项社会救助“新政”,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都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更为重要的是,与以前单纯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相比,新的评估方法增加了对房产、汽车的审查。这就意味着,“住着廉租房却开豪车”的情况将受到制约。
由于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社会救助核查手段存在不足,隐瞒收入财产、开具不实证明等现象时有发生。此次石家庄的政策改革,抓住了社会救助审核中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实实在在的措施,令人耳目一新。
近五年来,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迅速,国家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然而,各地低保发放却屡现“关系保”、“人情保”,一些家境富裕又享受着低保的人比比皆是,救助制度不规范、救助水平依然较低、社会救助力量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
众所周知,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关键在于准确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但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有不少地方对家庭收入的核查,主要源自主观判断和根据基层单位审核的意见,无法对申请人多元化的家庭收入进行准确核查。申请人瞒报被发现后,惩戒机制亦不健全,难以从根本上避免“骗保”、“死人吃低保”等问题的发生。
救助水平的提高,归根结底取决于制度保障。要真正实现贫有所济、困有所帮,就要提高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社会救助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目前我国救助管理尚不规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从而导致社会救助缺乏联动机制,难以有效满足救助对象的各种救助需求。因此,真正实现“困有所济”还需整合各方力量,促进社会救助从“单一”走向“多元”。
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受财力所限,政府救助存在许多盲点,依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游离在政府救助的保障网之外。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来看,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力量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多元主体结构,实现救助主体和救助体系走向“多元化”,将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