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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飞机“诈弹”现象,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
昨日中午,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爆炸物威胁电话,共有4个航班受到影响,造成飞机迫降和航班延误。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这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现飞机“诈弹”的新闻了。虽然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会受到刑法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究,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国家刑法明确定罪立刑的规制下,为什么在司法机关专门出台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通知背景下,为什么在最高法刚刚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况下,依然有人甘愿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样的行为是在挑战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还是传递出什么不一样的社会心理?
从常理判断,行为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不会不知道这种虚假信息会带来多大的恐慌,因为飞机绝非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现险情乘客生还率极低。恐慌不仅影响具体航班上乘客的权益,也会向社会传递出航空安全脆弱性的负面效应,因而具备了恐怖的特征。这是现代国家普遍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理由,但也可能就是嫌疑人选择飞机“诈弹”的行为动机——扩大恐怖的受害面积,引起社会的关注。由此,我们挖掘此类犯罪背后的原因是必要的。
或许在不同的个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出于刺激和玩笑,有的出于个人诉求得不到关注,也有的出于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但不管怎样,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可以被视为社会问题的一种别样反映。有学者就将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特别是在转型期,利益分化、冲突加剧、人心浮躁等,当社会成员的尊严、安全、成功的机会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应有的整合功能也随之式微,犯罪就容易成为少数人针对社会的示威、反抗。
与其他犯罪不同,编造飞机炸弹并不是直接针对怨恨对象,而是泛指那些无辜的人,这种完全“损人不利己”的犯罪所透露出的心理,或许折射出我们社会心理机制对一些人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力。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犯罪中的个人原因,但也应重视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否则司法的事后治理往往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因此,看待飞机“诈弹”现象,不能只是把眼光紧紧盯住司法如何依法从严惩治上,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系统解决好犯罪预防这一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