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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嫖字,将本身就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当成了甘愿出卖身体的妓女。
昨天,北京晚报一条关于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消息,迅速引来众人点赞。
“嫖宿幼女罪”的出现,堪称现代文明历史上最不可思议的法律名词。无论是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案,陕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案,还是海南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案、河南永城案,受害者都是不满14岁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在民众眼里留下了这样一个客观感受,在这条荒唐的法律下,犯罪分子大多是在心理上能够钳制孩子的权力之手,是权力与金钱狼狈为奸的上下齐手,它似乎已经成为法律给有权、有钱的阶层,留下的一道犯罪的口子。犯罪分子以最小的代价性侵伤害幼女的身体,荒唐法律却用司法公正的代价伤害着民众的心灵。
嫖宿幼女罪这个名词,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悖论的恶法。一个嫖字,将本身就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当成了甘愿出卖身体的妓女。它在法庭上堂而皇之的出现,既是对幼小孩子心灵上的羞辱,更是二次伤害。而性侵者,反倒更多地成为道德法庭上的审判对象,他们在法律的眼里,只是完成了一次非法交易,如果不是交易对象是幼童,他们在心理上与别的嫖客并没什么两样。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一个被倒逼了的法律完善过程。它意味着民意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虽然这个令人奔走相告的消息来得晚了些,代价实在太大了些,但是,作为一种补牢,终于有了止损的法律态度,也为今后中止与民众意愿相悖的恶法伤害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
面对遭受性侵孩子的家长,江西瑞昌副市长蒋贤智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是我的孩子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就不声不响带她到一个没有人认识的地方去治病,不会向政府要一分钱。”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位女副市长的话,刺痛着无数人内心中最最柔软的一块。当法律无底线时,太多的人在这个恶法面前,已经将人性的底线丢弃殆尽。
把嫖宿这个肮脏的法律名词从孩子身上剔除,不仅仅意味着对强奸幼童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它更应成为将孩子的保护,放到一个国家法制的突出地位。当“嫖宿幼女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免死牌,它就是法律手上的一块遮羞布,只是这块布,遮住的不仅是法制之乱,更是受害者的屈辱。
民众点赞,只是一个开端。“救救孩子”,还有很长一段的法治道路要走。只有彻底斩断性侵孩子的手,这块遮羞布,才算真正丢得干干净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