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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春运新政,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旅客改签车票后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收取20%退票费。
铁路总公司出台的这一新规有其合理因素,因为它堵上了原来退票费规定的一个漏洞。
根据铁路总公司的退票费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梯次退票费制度,离开车前48小时退票只收取5%的退票费,24小时至48小时之间收取10%的退票费,24小时以内的收取20%退票费。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由于车票改签是免费的,人们就钻空子提出了一个“先改签后退票”的策略,就是对24小时内退票,本来要交20%退票费的,先改签为48小时以后的车次,然后再来退票,只收5%的退票费了。
现在,这个漏洞被堵上了,只要是改签后仍在春运期间的,改签退票也按照20%收取退票费。堵上这个漏洞,应该说是对原来问题的一个弥补,具有某种合理性。
但是,有了这个合理性,并不等于说改变整个火车票退票费制度就合法,其合法性还是值得商榷。
从权力来源说,铁路总公司没有定价权。《铁路法》《价格法》规定,铁路运价属于政府定价。铁路总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当然也就无权调整退票手续费,只有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才有定价权。
即使政府为铁路运输定价,现在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合同法》,当旅客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火车时属于单方中止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当退票收费方式变化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发生了变化,因此,违约责任也应该双方协商,而不能由运输方决定。
同时,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因此,铁路部门发个文件就让消费者执行,有违程序公平。
还有,在铁路部门出台梯次退票费之后才3个月,却又对退票费进行调整。当初制定梯次退票费政策时,难道没有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而且,这个新规又只适用于春运期间,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制定一项政策,难道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过问,而不是由铁路总公司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