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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虽然饱受质疑,世界奢侈品协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已因伪造注册地址和提供虚假商标授权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世界奢侈品协会(下称“世奢会”)仍在坚持和媒体打官司,并且部分赢得了已经一审宣判的四起名誉权案件。
尽管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司法解释,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世奢会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这一事件,可以评说的角度不少,今天只说一个:新闻源的保护问题。
保护新闻源,是指媒体有权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源的姓名和身份。在一些国家,保护新闻源是媒体伦理的重要内容。一些媒体、媒体人为恪守这一准则不惜被罚款甚至监禁。媒体这么做,道理很浅显:如果将不愿意公开的新闻源公开,以后也就没人敢向你提供消息,新闻将成“无源之水”。
新闻源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同样存在。在世奢会提起的一系列案件中,一个自称“王自强”的男性证人称,自己就是接受《新京报》及《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匿名信息源,其提供的对世奢会不利的信息,均由《南方周末》记者授意完成。但《南方周末》及《新京报》记者均表示,相关信息的提供者是一名田姓女士。在已经有判决的四起名誉权诉讼中,出于保护证人的考虑,两家报社未提供采访录音及爆料人的身份,这也正是世奢会部分赢得了四起名誉权案件的重要原因。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免除新闻源的作证义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部分支持世奢会的主张,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媒体是社会公器,它对世奢会的监督是代表公众所做的监督。行使舆论监督职责却在法律上败诉,一旦这样的结果不断重复,监督积极性或多或少会受影响。而为监督弱化买单的,是整个社会。
那就判媒体赢?媒体说有新闻源,多数时候会有,但是否一定有,恐怕谁也不敢打保票。媒体怎么说法院怎么认,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意味着不公。所以,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法律上免除信息源的作证义务,不现实。
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在这方面可以毫无作为。据报道,《新京报》及《南方周末》采访中使用的匿名信源,已经同意在二审中出具书面证言,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身份证明。不过,这一证言并不在民诉法第73条明确可以书面提供证言的三种情况之列,所以,如果其不出庭,证言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庭认可,仍有悬念。笔者认为,从平衡保护包括舆论监督权(这一权利不仅是媒体的,也是公众的)在内的各方利益考量,对于这类证据,可视为民诉法第73条“(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允许其不出庭而只接受法官调查。
这一事件中,匿名新闻源同意出具书面证言,这是媒体的“幸运”。如果其坚持不“露面”,媒体则必须在二者之间选择:承受败诉后果,“出卖”他。笔者倾向于第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