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舒 锐:请立法保护新闻线人
//www.workercn.cn2014-05-13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更多

    虽然饱受质疑,在中国的实体运作公司也已因伪造注册地址和提供虚假商标授权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世界奢侈品协会(下称“世奢会”)及其中国首席代表毛欧阳坤仍在坚持和媒体打官司。出于保护证人的考虑,两家报社未提供采访录音及爆料人的身份,这使得世奢会部分赢得了已经一审宣判的四起名誉权案件。除去民事诉讼,《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及最早质疑世奢会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还一度牵扯进关于世奢会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事调查。(《中国青年报》5月12日)

    有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散失了诉权,其实不然。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根据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还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来,该公司虽然被吊销执照,但现阶段仍然有权提起各类诉讼。同时,作为自然人,毛欧阳坤确实也有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权利。

    其实,对于报社败诉的几起一审民事案件,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一方面在于,法院判决媒体败诉,并不意味着就此阻碍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须合法且真实,当有人起诉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并质疑报道失实,媒体至少有两种方式进行抗辩。一是证明报道内容的确属实,属于依法监督范围。二是在双方对报道是否属实难以达成一致,法院也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媒体需要提供较为可靠的消息来源,来证明自己并非凭空捏造新闻。

    而对于第二种途径,线人必然需要现身,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新闻线人制定证人出庭豁免制度,相反,证人有着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的法定义务,否则,媒体将承担不利后果。可是,这就把媒体推到了两难的尴尬局面。

    让线人浮出水面,这或将有悖新闻行业伦理,这或许也是报社在一审中拒绝提供录音及爆料人身份的原因。也正因此,报社在诉讼中陷入了不利境地。当然这也不排除相关报社有上诉的权利,并有权在二审阶段提供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新证据。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意识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上并非完全相同。报社即使在民事案件中败诉,也并不意味着必然有记者需要为此承担损害对方商业信誉的刑事责任。同时,不管线人出于何种目的提供材料,只要记者遵守了基本的行业审核准则,即使报道和事实有些不同,也并不能因此获罪。

    通过这个个案我们也可以看到,如何保护新闻线人,也许并不是一道司法可以解决的难题,而需要上升到立法角度,在杜绝虚假新闻和维护新闻伦理两端作出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在特定领域采取更为特殊、更有利于保障证人权利的证据制度。

    事实上,这不只是一个个案,随着媒体监督地位与力量日益彰显,新闻线人的存在已经成为业界普遍现象,如果社会不能有效保护媒体消息来源,那么公众的知情权必将受到损害,舆论监督力量更将无从发挥。而对于此,光靠媒体“顶雷”自然远远不够,司法机关也仅仅只能是现行法律的保守实施者。保护新闻线人,或许只能从立法上求解。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