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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5月12日,在杭州中泰事件中通过互联网上捏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的杭州籍网民张某、浙江台州籍网民冯某、江西籍网民李某等7人,被杭州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无独有偶,近日,境外网站“爆料人”向南夫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拘。据北京市公安局透露,向南夫编造“千余警察暴力征地,五月孕妇被当场打死”等虚假信息,在境外网站“博讯网”发表。
前者是在国内传谣误导公众,后者是在国外造谣抹黑国家,这些谣言令多少人被误导蒙骗已无法统计。所幸始作俑者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谣言传播之源已然被掐灭。
新媒体时代,谣言之害猛于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高度发达,给谣言插上了翅膀,一旦散播,极短时间内就会造成不良后果。此外,那些盘踞在移动互联网中的“陈年老谣”如果得不到有效清理,也会持续发酵、不断毒害受众的理性认知与心智情绪,造成老百姓的恐慌心理,更甚者则会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国家正面形象。例如在向南夫案件中,他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在访民中号称可以帮人制造影响,大肆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并在境外网站发布,给相关当事人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谣言之害,可见一斑。
治谣之策尚未给力。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散布谣言”相关条款。此外,刑法中“侮辱罪、诽谤罪”两个自诉罪名也能起到对针对特定对象造谣行为的遏制作用。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规定为进一步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仅依靠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的手段,似乎并未刹住公共事件中的造谣、传谣之风。透过中泰事件,社会管理者需更深入反思“治谣”问题的法律应对之策。
在笔者看来,治理谣言满天飞,法律理应更有作为,惩防结合、疏堵并重才是正道。不妨引入个人征信体系“黑名单”制度,对于有造谣、传谣行为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用卡开户、贷款、买房、购车、升学、求职、评奖、出国留学等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触网”,让造谣传谣者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在新闻发布、信息公开中的速度、尺度、力度亦需实现跨越,让谣言止于公开,用阳光破除迷雾。双管齐下,谣言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