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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6版)
从2009年到2014年这5年间,吴春霞进行了马拉松的诉讼请求。一个农妇,靠着一股拗劲,告赢了地方医院和公安机关,实属不易。如果每一桩“被精神病”事件,都能像吴春霞那么幸运,恐怕就不会屡屡上演“被精神病”的闹剧。吴春霞案的胜诉,必将让诸多“被精神病者”受到鼓舞和启发,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已经不仅仅是个体的胜利。
眼下,“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
诸如吴春霞这样的“被精神病”者,相信还有不少“潜伏”在公权力滥用之下,他们的悲惨遭遇在此无须赘述。笔者在想,吴春霞的诉讼如果不是舆论的强势介入以及法律的铁面无私,估计还得“被精神病”下去。在这桩案子上,笔者认为不仅赔偿受害者的经济和财产损失,还应该问责所有涉事官员,让事件的操纵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不然,难保这种权大于法的现象还会再次发生。我们看到,媒体不断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既有单位和个人的纠纷,也有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非正常做法,从曝光的不少案例来看,根源则是公权力的滥用。
因此,若不能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被精神病”事件则难以绝迹。吴春霞的胜诉,对于“被精神病”者的维权只是起点还不是终点。吴春霞的胜诉所释放出来的法律意义,远远大于胜诉本身。这是因为,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经正式实施,填补了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这对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带来了希望。一旦有更多的“被精神病”者胜诉,才能说明法律是最好的“药方”。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被精神病”者才有望实现自我救赎,最终赢得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