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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晓:离开传统文化浸润法治易干涸
//www.workercn.cn2014-05-28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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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农村群众的生活文化、风俗伦理积极运用于法治实践,引导鼓励群众自己去探索什么是良好的、适合的法治

  今年1月28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6岁男童凡凡(化名)惨遭自家婶婶(张某)割耳砍下巴案一度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凡凡父母为其写下了谅解书(5月26日新华网)。

  一起本是自家亲人相残的恶性案件,随着办案过程的推进,亲情氛围反而浓郁起来。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里多次给凡凡父母写信致歉。凡凡母亲杨红艳说,她和丈夫已写了谅解书,是因为家里的老人和凡凡的叔叔(张某的丈夫)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再则,张某的孩子只比凡凡大五天,“我们不希望这事也在她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读到这样的细节,足以令人动容。作为普通的农村居民,凡凡家人对亲情伦理的珍视和以德报怨的情怀,放在今天这样一个浮躁多变的年代愈发熠熠生辉,由此带给人们的启示还远不止这些。

  凡凡被伤害案是今年春节前后全国发生的几起恶性案件之一,这几起案件的共同特点包括:发生在农村地区,属于熟人作案,源起于看似不起眼的小事。类似案件的发生提醒人们,各种现代化因素正对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社会结构形成冲击,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多发,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我国农村自给自足绵延数千年,有许多情况是比较特殊的。费孝通曾经说过,“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这些观点直到今天依然适用。凡凡父母所写下的谅解书就表明,农村群众有时并不一定严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正义,而是更重视矛盾纠纷处理结果与人情、伦理、礼仪等传统文化内涵相契合。

  许多个案都说明,离开传统文化的浸润法治很容易干涸。在传统文化浓厚的环境里,法治刚性的一面会得到加倍放大,如果二者不能在一定程度上融合,那将会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和断裂,衍生出更多矛盾。试想,假若没有张某和凡凡父母之间的道歉谅解为前提,而仅仅只是严格按照法律判决执行张某所应该接受的惩罚,在农村现实境况下很可能新的甚至更深的矛盾就此埋下伏笔。

  如果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意识到,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以增强农村社会和群众自我调解、自我治理能力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农村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长远眼光看问题,灵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合理引导,促使各类矛盾得到全面、深入、彻底地解决。

  法学家苏力并不主张机械套用法治本土化的说法,他更习惯于使用“本土资源”一词,他说,“一国的法治最终如何,从来不是法学家说了算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农村普通群众已经习惯于那种洋溢着人情和睦,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生活氛围,剑拔弩张、对簿公堂不是他们大多数人想要的结果。

  脱离传统文化去追求理论上、教条式的法治本土化没有意义,应该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将农村群众的生活文化、风俗伦理积极运用于法治实践,引导鼓励群众自己去探索什么是良好的、适合的法治。让群众通过自己熟悉的文化话语、方式方法逐步接触领悟到法治的精髓,直至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路径,才能在更广的层面重构与现代化进程更相适应的矛盾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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