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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到“六一”儿童节。有关孩子的话题自然多了起来。比如,对“打自家孩子”,舆论时有反对之声。然而,往往因为“为了孩子好”之理由,即使打了,结果也就不了了之了。近日一名在杭州打工的父亲,因发现11岁的女儿抄作业,于是用草绳勒住她的脖子吊起来打,随后女孩被送往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女孩父亲因为忏悔一度下跪。20日下午,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新闻,引起了对“打自家孩子”这一话题的热议。
一些人在分析和评论这名把女儿打了致死的父亲之原因时,比较集中的有两点,一是从家庭教育方式上论是非,认为“棍棒教育”,是因孩子不听父母话,或者有什么过错(言行让父母不满意),才使得父母打孩子。二是归咎于当下学校升学的“唯分数”给父母造成了太大的压力,为了“纠正”孩子不利于“好前途”的表现,才迫使父母打孩子。于是,对打自家孩子的当事人,便有了一些“谅解”或者“同情”之心。
成熟文明和法律严明的社会,少年儿童首先是社会的,而后才是家庭的。在我们的周围,别家孩子是不能打的,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但自家孩子却想打就打。这恰恰就在于颠倒了少年儿童“先”是谁的问题。我国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其中还有对“虐待罪”的规定。之所以要保护未成年人,归根到底就在于他们是社会的人。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打孩子”,多是“就宽不就严”。现实中,虽然“打自家孩子”致死的事情属于极少数,但不同程度的“打”,却不在少数,而且只要不出伤害和命案,几乎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执法的软弱和社会的 “宽容”,在于把少年儿童完全当做家庭的 “私有”,公众普遍没有这样一种意识:“自家孩子”与“他人的孩子”是一样不能打的,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广州市妇联近日发布的《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报告》显示,超过六成被访者认为打自家孩子不是家暴,这折射出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误区。
做家长的几乎每一次“动手打孩子”的时候,都有一个理由促动着自己。很多父母在打过孩子后,也会“心里不好受”,或因“下手过重”而自责。但是,往往会以一些理由,来宽慰自己,说服孩子。每次打,每次有理由,每次心安理得。如此反复循环,“打自家孩子”之社会病痛,难以得到有效疗治。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以尊重孩子人格为前提。在一些家长看来,孩子属父母所生所养,理应如私有财产一般的任由处置,或打或骂当属家庭事务,天经地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孩子也属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同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尊严与权益。对自家孩子,家长没有理由随心所欲想打就打,想骂就骂,罔顾孩子尊严,这同样属侵犯人权的违法之举。
曾几何时,一些媒体对所谓的 “虎妈”、“狼爸”之追捧,对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之“道”津津乐道。这不能不说给了那些“打自家孩子”的家长以“理由”。事实告诉我们,应当尽快营造这样的舆论氛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打自家孩子。从而引申出,只要打了孩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后果。唯有通过“强硬”,我们才能真正避免再发生类似“吊打孩子致死”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