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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子轩:邻里矛盾不能“不告不理”
//www.workercn.cn2014-06-09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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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远亲与近邻的关系,也直观展示了邻里关系在人们心中的分量。正是基于这种分量,邻里矛盾从产生到激化,从“动嘴”到“动手”,乃至酿成杀人悲剧,很多都是渐进演化的过程、矛盾慢慢积累的结果。

  化解邻里矛盾,减少纠纷伤害,必须注意到邻里矛盾的这一发展规律,并对发现的邻里矛盾,不能因当事人未主动要求化解而“不告不理”,坐等邻里矛盾由小变大、由大变炸,而要尽早介入,抓早抓小,尽量把邻里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动嘴”环节。

  邻里矛盾产生在基层,村委会乃距离邻里矛盾最近的基层组织,村干部又多为本村人,具有第一时间洞察邻里矛盾的先天优势。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言外之意,对尽早化解邻里矛盾,村委会不仅有时间优势,而且有法律依据。

  既然如此,村干部就要切实履职,及时洞察邻里矛盾苗头,疏导村民“心结”,防止双方“动嘴”;对已开始“动嘴”的邻里矛盾,要以不化解矛盾不罢休的决心,第一时间进行劝阻调解,防止第二次“动嘴”,乃至“动手”;对已经“动手”的及时制止,防止伤人乃至杀人悲剧发生;对处理不了的矛盾,要及时汇总上报给乡镇综治部门,由乡镇综治部门牵头,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配合,让邻里关系重归和谐。当然乡镇综治部门也不能坐等村社汇报,要经常走访群众,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同时要加强对邻里矛盾的调研,剖析产生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严格执行,尽可能减少类似邻里矛盾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邻里矛盾诱因虽为琐事,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相当专业。随着村民法律意识增强,无论是村委会也好,行政综治部门也罢,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对邻里纠纷“不告不理”,定分止争,不但底气不足,而且难以服众。育人先育己,要通过讲法明理教育引导邻里双方“事了”、“心了”,基层组织及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才能跟上村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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