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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慕尼黑到斯图加特,高速公路在一望无际的森林中穿行,路两旁不时跳出印着跳动状的三只鹿的标识牌,其中还有一行数字:10—15KM,提醒司机们在通过这些路段时,将车速降至10至15公里。原来这是专为野生动物或家养动物开辟的通道。
因为若干年前的这次旅行,我对关爱动物的话题有了更多关注。有一天看新闻说,欧盟准备通过一法令,内容主要是为了家畜动物福利,要制定一个适合于全欧盟的新条款。其中一条是,在宰杀猪前,一定要给予动物至少一次的玩具玩耍。后来查资料才知道,100多个国家已有了自己的《动物福利法》。
欧洲人有关动物福利的思想由来已久,而且早就诉诸法律条文。1809年,在英国国会,有人就提出一项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1822年,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1850年,法国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美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76年,英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 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也就是说,欧美很多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进入二十世纪,欧美诸国更加重视这方面的法律设制。1997年,瑞典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1999年,英国禁止将怀孕母猪单个限定在保定栏内,后来还专门颁发了《猪福利法规》。2004年2月14日,英国依据欧盟的指导条例制定了《农畜动物福利规定》。在这新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给猪玩具的条文:为避免猪们觉得生活枯燥,必须给予猪玩具玩耍,倘若养殖户不遵守该法规,将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
与此相关的另一桩历史,涉及纳粹德国的第二号人物戈林,他被视为杀人魔王。不过,在他出任普鲁士总理时,亲自操作并制定颁布了《普鲁士狩猎法》。这个法令的主要内容,是严格禁止捕杀未成年的幼兽和怀孕的母兽,并列出不许捕杀的各种动物和飞禽,且对狩猎的各种形式作了详尽的规定。据戈林传记称,戈林专门指示有关人员,要选拔最可靠的人担任护林员(最好是纳粹党员),还说:“不管是什么人违反了‘狩猎法’,这个护林员都要有独立的见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如果有人胆敢不服从这一法律,那么让他来找我!”就在《普鲁士狩猎法》在内阁通过的前夜,戈林为了效忠希特勒以及法西斯独裁,血洗了罗姆的冲锋队。而这个戈林却极其认真地制定了一部庇护动物的专门法令。
中国尽管有了自己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改颁行),但是非法捕猎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出自“猎人”的经济,还是出自中国怪异的食法和怪异的食客(譬如若干年前吃活猴脑花,“舌尖”系列里对野生动植物的癖好等),并没有因为一部保护法而收敛。一些地方,诸如“娃娃鱼”(大鲵)、“五爪金龙”(穿山甲)等依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餐桌上。发生在养殖业的虐畜禽事件,如两年前山东多个地方喂激素药40天出栏的“速成鸡”,并非个案。这是对饲养动物应有权利的侵犯。至于说给命定要被宰杀的牲畜提供玩具,在中国,肯定会被认为是一桩非常滑稽的事。
不过,已有可喜的变化让我们感受到了进步,譬如共(和)玉(树)公路全线647公里,共辟有800个桥涵的动物通道;青藏铁路辟有专门的藏羚羊通道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比如,为了避免大熊猫的种群近亲繁殖,能否在川陕之间开辟大熊猫通道?在有可能出没野生动物的林区公路,能否专门为它们开辟生命无虞的通道?是不是可以把动物福利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毕竟,如何对待动物,事关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