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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秉承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努力做到为民谋福、不与民争利,才能真正发挥巨灾保险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并提出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推进产业升级、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和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等五项具体措施。与此同时,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正式签订《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书》,从2014年6月1日起,深圳市巨灾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只有尽快建立完善有效的巨灾保险,才能为全体民众支撑起一把“安全伞”。根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十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今年上半年,我国仅地质灾害就发生了5247起,造成77人死亡,19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6亿元。
为了应对巨灾可能带来的风险,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提出了保险业发展的十条意见。但依据该意见建立起来的巨灾保险体制,具有比较典型的“举国体制”特征,即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这种保险模式固然有其优越性,但限于财力的有限性,在巨灾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其保障作用和效果也被广大民众所诟病。比如在发达国家,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重一般在30%左右,但目前我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仅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保险业赔付的金额只有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
此次改革,一方面确定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地位;另一方面,明确了巨灾保险政府主导、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混合模式”,提出了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的巨灾保险方案,也基本上秉承了以上的精神。比如根据相关协议,深圳市由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提供25亿元的风险保障。除了财政出资购买商业保险,深圳还将建立巨灾专项基金,财政首期注入300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以上的赔付。在基金筹集上,将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
当然,这种“混合模式”能否顺利运行,尚有许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这包括政府如何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及其持续性如何维持,商业保险介入后产品如何定价等等。总之,只有秉承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努力做到为民谋福、不与民争利,才能真正发挥巨灾保险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