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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磊:安全忧虑不该超越法理
//www.workercn.cn2014-07-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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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酒驾特定同车人进行处罚,可以让特定同车人对酒驾者进行规劝,从而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酒驾发生。然而,安全忧虑不该超越法理。从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而言,道路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与酒驾者的同车行为应予处罚。目前援引的依据是22条第3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显然,这种援引将同车行为等同于“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属于偷换概念。

  同车者虽然有制止义务,但这种制止义务应属于道德上的规劝义务。在没有法定条款的约束下,我们显然不能将道德义务泛化到法律层面,更不能借此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不免有懒政、敛财之嫌。

  何况,具体执法中,交警如何认定同车人与驾驶员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另外,就交警执法范围而言,能否调取双方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都还是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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