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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北南:见义勇为既需“热血”也要“技术”
//www.workercn.cn2014-07-2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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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广德县返乡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地政府已决定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尽管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获得社会赞誉,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却贸然施救的行为,也引发公众讨论(7月22日《京华时报》)。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大学生李本超是这个时代不折不扣的英雄。政府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也合理合规,这既给了英雄及其家人一个说法,也弘扬了社会正能量。但是,关于贸然施救尤其是超出自己能力之外并有可能造成其他损失的施救方式,许多网友却表示并不赞同。在某门户网站的调查中,超过8成的网友并不赞成“不会游泳者去救落水儿童”做法。

  笔者认为,救人这事,不仅仅需要一腔热血,更需要的是在一腔热血下以最小的损失达到救人的目的。或者这样说,见义勇为尤其是在险境中救人,既需要“热血帖”,也需要“技术帖”。而且,这两种帖子以及帖子背后的价值观,并不冲突,相反还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否认,儿童落水,千钧一发,争分夺秒,但观察一下周边的情况,选择更加合理的救人方式,也并非不可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才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理性的救助,才是合理的救助。一味地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只会让更多的人对正能量望而生畏,而在高成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能量,也会被人高高供起。鼓吹无技术含量、凭一腔热血就可以刀枪不入的见义勇为方式,是很容易给英雄的家庭带来灾难的思维。而且,此类“鸡血价值观”,也从来得不到常识的佐证。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

  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不提倡人在不能自救的情况下贸然施救他人的问题必须得到厘清。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应该规定一下在救人之前考虑清楚“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这个无比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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