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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成都市民在国外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能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四川省有关部门回答,根据相关条例,评选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这一消息很快被不少人解读为政府部门不近人情和缺乏弹性。实际上人们还是不经意混淆了见义勇为与事后追认的关系,似乎未经颁证的义举就不是见义勇为了。这就很容易陷入功利主义的陷阱。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义举,服从的是内心道德指引,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需要靠追认或承认来镀金。事后的颁证、表彰,只是一种仪式,所起到的是弘扬社会正气、彰显主流价值的作用。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不少地方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物质奖励,客观上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解决了由于义举而给自身带来的部分实际困难。然而因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当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的追认,或者一时奖励太少,就会引起舆情反弹。把政府部门放到了道德义举的对立面,是个明显的逻辑错误。
我们的文化传统、现行法律和行政制度,对见义勇为都有着明确的定义和鼓励设定,有关部门也许在认定过程上比较谨慎,但绝不会故意给义举设障。正相反,对于自己辖区内出现的见义勇为举动,政府部门大力弘扬还唯恐落后于人。几个月前,合肥留美博士杜先汝在密歇根州为救坠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经过讨论研究,杜先汝最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冒死拦火车的卢伟在获得第一笔奖金后,又陆续获得了所在省市多个级别的褒奖,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损失。对于真正的见义勇为,没有一个地方政府不乐见其成。
只是因为见义勇为的事后追认涉及物质奖励,所以才会需要核实和评选的过程。从方便核实的角度,按照见义勇为发生地来评选并无不妥。以上海为例,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很多都是外地户籍人士,例如今年7月某银行劫案中勇斗歹徒的安徽小伙儿张玉龙。同样在国外跳水救人的上海留日学生严俊,他就没有获得上海方面的见义勇为嘉奖,但是日本政府予以了高级别的褒奖。
当然,对于见义勇为的事后追认,可以更加人性化。像成都这一案例中,有关部门也不必以规定为由一口回绝,不妨认真做一下取证调查,如果确有见义勇为事迹,何尝不是一件激励道德人心的好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