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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根据媒体最新报道,这对夫妇已经改口称“自己的行为犯了错误,对不起政府”,但此前龙湖镇政府已经发布通报称“夫妻半夜被拉走扔墓地,回时家已成废墟”情况基本属实。或许是因为“已经和当地政府就赔偿达成协议”,这对夫妇选择主动承认错误。
看似能够自圆其说的结果,却掩饰不了漏洞百出的过程。这样一起明显不合乎规定和程序的拆迁事件竟然出现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人们真不知道是应该欢喜还是悲哀。
更加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纸面上、理论上的非常态拆迁,在现实中却有向常态转化之虞。笔者几年前曾去河北某地了解过一起拆迁事件,跟上述事件具体情节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是半夜房屋被拆,都是强拆人员来无影去无踪、身份不明。当地有关人士居然还煞有其事地告诉被拆迁人,“你可以去报案”。
在这一幕幕拆迁闹剧中,拆完再说已经成为惯性思维,事前强拆与事后摆平屡见不鲜,人们透过庞杂不堪的表象,多多少少也能感受到背后那只无形的行政权力之手在操纵。无论是政绩冲动还是利益驱使,最终被侮辱与被损害的都是那些泯然众人矣的被拆迁者。当河南新郑被强拆的夫妇说出“只顾个人利益,没有考虑到重点工程的重要性”这样的话时,人们不禁要问,究竟还有多少真相被淹没在强拆后遗留的废墟下。
相对于拆迁者而言,被拆迁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被普遍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显著性制度进步。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其中规定,对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前,行政强拆所确立的依据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这被业内专家认为是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法治原则。
取消行政强拆确实是很大的进步,但这种进步需要建立并完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能再让行政权力以变相的形式比如此次强拆事件中实行包干制之类,继续干扰拆迁过程乃至《条例》执行。如此一来,不仅不能提供更多对拆迁者的权利保障,还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信。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下发《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提出“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对司法介入拆迁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出进一步规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引导被拆迁者树立正确观念,合理要求赔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在拆迁工作中的保障水平和公信力。
司法介入拆迁能否为被拆迁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关键在于司法要对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定不受地方行政或其他外力的干预,从而能在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之上公正裁决、合法执行。如果司法介入疑难拆迁案例之后,还会受到非正常干扰,那么行政强拆所发生的问题就有可能在司法强拆中再次出现,很多拆迁中的博弈对抗将继续在非法治化状态下展开,不利于更好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