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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如何看待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畴
//www.workercn.cn2014-08-25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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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妇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引发的争议可谓不小。比如,有观点认为,将言语存在侮辱谩骂等纳入家暴范围尚可理解,而将经济伤害也纳入家暴范围则让人很费解。甚至有人提出,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是在拿法律开玩笑,现在公众对立法的要求不是数量而是质量,要求更管用、更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一纸空文。这不仅无益于现实的家庭和睦,还会伤害到法律本身的权威。

  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将经济伤害等纳入家暴,确实需要直面我国社会软硬件不足而必然引发的取证难等现实问题,但也需要直面因为“家暴”扩大化而可能误伤家庭成员亲情而影响家庭稳定等更严重后果。法律作为社会需求的产物,是要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法治环境等相适应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忽视本国的实际情况。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预期目标,而且容易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然而,家庭暴力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国内,随着一些文化名人如李阳、黄奕等家暴新闻的频繁出现,家暴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而从深层次来看,家庭暴力也会极大地危害家庭和社会稳定。从广义上来讲,家庭暴力包含多方面内容,既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显性暴力,也包括了经济暴力、语言暴力这类新型暴力,甚至还包括冷暴力。正因如此,在国外,如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其相关立法中的家暴是包括经济暴力的,而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的反家暴法中,家暴甚至还包括了恐吓、侮辱等语言暴力。就此而言,《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将经济、语言等纳入家暴并非无例可循,算不上是在拿法律开玩笑,而更算是立法者在参考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回应国内现实问题基础上意图努力实现的一种立法创新。

  如今,一旦某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有些超前”,就指责立法脱离社会真正需要、不务实,并主张废除相关条文内容,正在成为人们谈论法律问题时的一个惯性思维。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某些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并非法律制定本身太过超前造成的,而是执法和司法等法律配套环节没有跟上而导致的。如果是此情况,对于法律超前的症结,最好的解决方法就不是取消此类法律内容的制定,而是加强法律配套设施的建设。换句话说,从长远来看,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应对之策不是因噎废食,不是退一步,取消所谓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律内容,而是进一步,即努力提升与立法紧密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配合与默契,增进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带来法治环境的最终改善,人们物质文化需求改进也必然导致立法需求随之提高。就家暴问题而言,法律需要应对的家暴范围必然会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向。在此意义上,将经济、语言等纳入家暴,将会成为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领域必然的一个发展趋向。对于将经济伤害纳入家庭暴力的做法,现在确实面对不小的困境,但若将眼光放长远,我们不妨积极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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