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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或许没有想到,曾被媒体曝光、跟踪报道,并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遭到执法部门严肃追查的“毒胶囊”,在消失两年之后,又卷土重来。
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报道了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对皮革废料进行脱色漂白和清洗,而后熬制成工业明胶,再卖给浙江新昌药用明胶生产企业,最终这些重金属铬严重超标的“毒胶囊”全部流入药品企业。在此后展开的调查中,相关部门发现,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品胶囊现象,在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十分普遍,当时不少知名药企卷入其中,受到责任追究,“毒胶囊”一度退出“江湖”。
然而,近日又有报道称,以“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经过打胶、排胶、切胶等处理程序,9千万余粒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毒胶囊”流入市场。在浙江宁海县相关部门破获的一个“毒胶囊”生产加工窝点,被查获的空心胶囊及其生产原料中,重金属铬含量最高超出正常标准65倍。当地检察机关已对非法生产“毒胶囊”的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该说,这起“毒胶囊”案件的报道本应来的更早,因为它不是出现在案发“第一时间”,而是作为一起刑事案件进入到检察批捕阶段才告知公众。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人们不仅看到涉案当事人缺乏良知、利欲熏心,也发现了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早发现”能力的缺失及其监管力度的不足。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经过持续努力,相应法律法规得到加强与完善。在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法律已经设置了较高门槛,任何未经政府职能机构许可、备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相应产品(尤其是药品)的生产与销售。目前在执法依据、监管手段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障碍或阻力,问题的关键是基层职能部门是不是有科学的执法理念、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能不能开拓性地投入执法活动。
两年前的“毒胶囊”风波让人印象深刻,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应该从中总结经验,发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与盲区,通过整合职能、加强协调、弥补漏洞、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生产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监管活动不能总是“被动式”的,应当积极靠前、主动出击。
作为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及配套供应商,也应当从以往的违法事例中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准入制度。相关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把法律规定的涉事企业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对那些“毒胶囊”案件中的不法厂家、生产销售人员,以及明知故犯使用这些产品的药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严加以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当地涉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问责和依法追责,分析其中监管部门为何没能早发现、早控制,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是否存在疏于职守等渎职问题。只有通过惩前毖后、严格执法,敲响食品药品安全警钟,才能防止此类恶性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