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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典型
//www.workercn.cn2014-09-09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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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9月8日《南方都市报》)。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它的背后充斥着社会的非理性,甚至是恶意发泄,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道德审判冲动,以道德名义施以暴力的私刑,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法不责众的有恃无恐,成了观念伐异,抑或释放社会压力和不满的出口。所以,“人肉搜索”往往都是披着道德评价外衣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践踏。

  受害者不堪舆论羞辱的压力选择了自杀,展现出“人肉搜索”对社会秩序的强大破坏力。相对于一条鲜活的生命,始作俑者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坦率地说这样的代价实在是不高。况且,侮辱罪并不是针对单纯行为的罪名,而是针对行为后果的罪名,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个案的特殊性,便在于受害者自杀了,否则,始作俑者很有可能逍遥在了法律的宽松之外。

  “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真正需要兜牢的是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线。相比较而言,这些私权不仅缺少专门的法律,并且现行的法律条文宽泛、粗疏,界线比较模糊,入罪、入刑以及主张民事权益的条件苛刻,保护失之过软。事实上,立法从来都无法禁止特定行为的发生,根本在于立法形成的违法成本、追责的便利程度,能否让违法者的行为选择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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