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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
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呼应了社会吁求。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但是,也存在保障范围受限、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很多家庭和个人或者因为患了医保范围之外的罕见病,或者遭遇突然变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这就需要政府对这些特殊群体起到兜底作用。因此,临时救助制度是必需的。
现在,这一制度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等。然而,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执行。
实际上,民政等部门也都有救助制度,但在落实中却存在不少问题。今年1月份,就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痛批,“去年我们的儿童大病救助资金还有2000万沉淀在账上,财政要收回,难道我们的钱多到用不完吗?事实上,有不少孩子还在等着救命钱,而有的县区却落实不下去。”像江苏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存在。
一边是困难家庭亟需救济,另一边是救助金在政府部门的账户上“沉睡”,都说明临时救助制度的落实,最大的困难可能不是资金的问题,而在基层部门的执行效率、官僚化的作风,以及繁琐的审批程序等。
就此而言,在中央推出临时救助制度之后,仍然需要各地出台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以及简便易行的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程序。这个程序应该契合临时救助制度的本意,体现出应急救济的属性,以及特事特办的原则。
因而,其制度设计应该有别于常规的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更加灵活。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各类慈善公益组织等参与进来。对此,政府部门通过加强预算监管、信息公开等手段,来避免其中的各种风险。
临时救助只有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才有意义。所有的制度设计与执行落实,都应该围绕着这样的效果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