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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将由20%下调至12%,缴存基数上限也将从5倍降至3倍。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新的调整已在市里过会,将于11月起下调缴存基数上限(10月14日《南方都市报》)。
目前,广州部分大型国企、金融机构等效益较好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比例较高,部分职工每月缴存数千甚至上万元,而部分中小型企业,有职工每月缴存额只有数百元,不同单位的职工缴存情况差距悬殊。正是为了缩小不同单位之间的缴存差距,广州市才作出了限制过高住房公积金的“两限”规定。
经过10多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标准上的差距。一些垄断行业、国企央企,利用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手段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曾有新闻爆出,吉林烟草工业公司高管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最低1.4万元、最高1.8万元。高福利事件被曝光后,国家烟草专卖局介入核实,当事5高管公积金账户最高110.4万余元,最低31.3万余元。在垄断企业高收入、高奖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每月数千元的住房公积金,而且企业可以打入成本,个人可以免交所得税,这让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进一步加大。
这些企业多缴住房公积金,还存在两个因素。一个是,他们高额的住房公积金是与其享受的高工资相配套的,这就导致越富的越多得,越穷的越少得,加剧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另一个问题是,即使我们承认他们目前的高工资是合理的,其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违规的、超标的。以广州为例,过去地方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两个上限是,最高不超过工资的20%,最多不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就是一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此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又专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虽然文件也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那是在两个“限高”标准内由各地决定,并没有授权地方突破12%和3倍这两个关口。所以,广州当初把标准提高到20%和5倍,本身就是错误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限高”规定,一定要把最高比例不超过12%、差距不超过3倍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