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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陈竺副委员长提出,建议在此次修正案中应考虑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刑法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部分,专门设立一项或几项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碍医疗工作罪、暴力伤医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从立法上规定从严惩处。(11月1日人民网)
一些患者家属因为医患关系,在医院无理取闹甚至于大打出手酿成命案的事情不时见诸媒体。这些过激的行为扰乱医院秩序、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确实令人发指。依法严惩实不为过。但是,无论多么骇人听闻的医闹事件,也仅仅是偶发或是少数,还不能代表整个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势不两立。但如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没有普遍性的个别行为,确实值得商榷。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关系紧张,成因是多方面的,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的缺乏,认为医院救死扶伤就该“包医百病”,亲人病逝情感失控带来的冲动,法制观念淡漠、依法维权意识缺失,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医院普遍存在的高额医疗费用,医务人员群众工作水平不高、与患者沟通不畅,医疗过程过度、不透明,医疗服务态度欠佳,一些医务人员医德底下,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有个别医闹事件发生,就忽视产生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不仅不客观,而且不辩证。这是其一。
其二,就算是所有的医闹,问题都出在患者一方,需要依法治理,现有的法律条款也绰绰有余。无论是患者一方故意伤害、损坏公共财物,还是扰乱办公秩序、社会秩序,乃至于侮辱、诽谤他人,等等,都有相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必因为侵害的对象特定、违法的场所特定,法律就得另起炉灶。如此说,那每一起违法犯罪的对象和场所都不尽相同,是不是都需要制定一个法律呢?一事一法,恐怕人大制定法律都应接不暇。
因此,对于医闹事件,要说从立法层面解决问题,那首先应当对医院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为相对于医院来说,患者无疑是弱势的一方。保护弱者也是法制精神的一个方面。而对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也就是了,无需管它是不是医闹。
把医院和患者放在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秉持公正、公平的法制原则,深入推进医院的各项改革和管理创新,才是避免医闹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