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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草案中提出的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以及猥亵男性、考试作弊、超载超速、制售假证构成犯罪等相关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对“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关央视新闻对于玩手机驾驶公交车司机的处罚方式表明,该案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者扣两分并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而实施处罚,而该案中的公交公司对于当事司机的处罚是将查实后扣除绩效工资为处罚。无论是扣分还是扣除绩效工资,显然忽略了玩手机司机所制造的交通隐患以及其严重的危险性,当然更忽略了司机对于乘客的职业担当与安全保障责任。那么,扣分与罚款,又怎么可能抑制得了这种玩忽他人生命的职业儿戏?
驾车玩手机入刑,是一种民意顺应。以该新闻之下的网络调查结果来说,支持玩手机入刑的网民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五,当然这代表了一种相当普遍的民意。这样一种民意基础之上,入刑岂不是一种民意顺应乃至当务之急?
驾车玩手机与“醉驾”“毒驾”相比,危害性更大,也更普遍。“醉驾”与“毒驾”,是一种有意识的违法,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醉驾”与“毒驾”均属于违法行为。而玩手机“盲驾”,则是一种无意识甚至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违法。中国拥有手机者大概80%都是低头族,那么,开车驾驶中的“低头族”又有多少?即便只有10%甚至只有5%的“低头族”,也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吗?
“醉驾”入刑,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其法治进步的标志就是对于交通安全的对应方行人提供了人性化的关照与保护,“毒驾”入刑,当然也是一种势在必行,只是“毒驾”尚未达成规模而被立法者所忽略。而玩手机“盲驾”入刑,与“醉驾”入刑是一个道理,当一种危害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安全的危险行为形成规模危害公众之时,就一定要有一种对应的法治立法行为以相克。而驾车玩手机入刑,不仅是一种对于民意的顺应,更是对“盲驾族”的一种法治唤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