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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卫国:铁路退票条款应尽快修改
//www.workercn.cn2014-11-05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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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丢失,出长沙站时被要求按铁路方规定补票,何奎无奈,又掏164.50元重新购票,且背上逃票嫌疑。为自证清白,他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何奎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补票票款(11月4日《工人日报》)。

  据何奎介绍,今年4月2日,他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武昌开往长沙的K1561次列车,后改签为从武汉开往长沙的G1003次列车,12306给他的手机发来了确认购票的短信及订单号,出站时因纸质车票遗失,他向火车站人员出示12306短信,请求查询,工作人员只认纸票,无奈之下只得掏钱补票。法庭上,铁路方辩称纸票遗失,补票出站,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法院经审理裁决,在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后,纸票不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原告出示的12306网站短信、购票银行对账单等,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的事实,故判原告胜诉。

  这起“补票官司”虽然标的额仅有160多元,但意义非同小可。多年来,车票丢失须补票,是铁路部门雷打不动的“铁规”,旅客不慎丢票,不仅要全额补票,还有可能背上恶意逃票的“罪名”受到处罚;更有甚者,要求丢票乘客全程补票,许多乘客哑巴吃黄连,却鲜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过去在窗口买火车票未实行实名制,纸票是旅客身份的唯一证明,丢票必补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如今乘坐动车、高铁早就实名购票,且主要是在网上订购电子票,纸票已不是证明旅客的唯一凭证,包括个人身份证、电子票、12306短信等,都可甄别旅客个人身份,而且调验这些信息,查询旅客是否购票并不难,为何铁路方拒绝这么做,非得死守丢票必补的陈规?在笔者看来,这是拿着鸡毛当令箭,用不合时宜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牟取不合理、不道德的利益。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原铁道部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虽然在2010年作了一些修订,但补票条款仍然沿用至今,已不适应当今铁路运输高度信息化的需要,明显有损消费者权益,堪称“霸王条款”,亟待修改。“补票官司”是对铁路“霸王条款”的一次成功挑战,但要彻底铲除“霸王”,尚需从法律上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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