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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群众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是,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有待于在公共服务法治化过程中寻求破解之策。比如,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区域间有些制度衔接不合理,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等等。
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的现实意义在于,处理好利益关系、解决好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目前我国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加强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为合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现社会和谐。
发展公共服务,首先要“有法可依”。这些年来,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立法实践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等相继通过。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还有较大差距,一些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不少制度性规范层次较低,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
以法治力量解决民生保障需求不断增加与供给不足、不便、不均之间的矛盾,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全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坚持基本保障原则,在制度建设上按照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进;坚持国家保障原则,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盲区”,要求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基本公共服务,不同于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公益、非营利性质。在某些方面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对公益性和商业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加以区分和协调,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古罗马名著《法律篇》中的名言。今天可以将其解读为,如果只有强调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载体,是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公共服务,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和谐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