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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金轶:“奇葩罚款”当休矣
//www.workercn.cn2014-12-01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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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漫画

  “上班迟到要扣钱,因故请假要扣钱,完成不了工作任务要扣钱。”这些规定早习以为常。然而,苏州某论坛上一网友发帖称:苏州某公司出了个奇葩新规定,最严格的一条是,只要吃饭剩了两粒米以上,就要被罚款,而扣一次钱就要被记过,记过超过两次还要被开除。这样的规定到底合不合适引发网友质疑。(11月30日《西安晚报》)

  “一粥一饭,当思来者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厉行节约,于公于私都是值得弘扬的美德。但是,“碗里剩两粒米以上要被罚款”,这样的“奇葩罚款”规定一经曝光,却引发众多网友质疑。因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该企业借节约之名,行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实。

  从法律层面讲,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甚至开除,应是基于职工的错误行为,且此行为已对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如安全事故、质量差错等,而不是“吃饭剩米”这类不良的生活习惯。企业对职工的“罚款权”,最早出现在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不过,这一条例已于2008年被明令废止,并指出“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赋予企业管理职工“碗里的事”的权利。

  更值得追问的是,在这个法治社会大背景下,该企业为何敢于出台如此雷人的规定?稍加分析,不难发现其是企业、职工这一“强弱结对”产下的“怪胎”。一方面是企业及其管理层高高在上,不拿职工的权益与权利当回事,“重典”治厂,以此“驯服”员工;另一方面是员工的权利“孱弱”,面对“奇葩罚款”,许多职工成了“沉默的羔羊”,不敢反驳、不敢维权。

  揆诸现实,类似的“奇葩罚款”屡见不鲜,如迟到×分钟罚款、说话阴阳怪气罚款、学生背不了书罚款等。这些“奇葩罚款”显然对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了伤害。众所周知,厉行节约是道德之善,职工权益受保护是法律底线。两者孰轻孰重,对于一个有常识的人,自然很容易判断。试想,企业既然此次能以“浪费粮食”的名义对员工进行罚款,那么下次能不能以说话不检点、形象不庄重、走路过于风风火火等名义,对员工进行处罚呢?当企业提出要慈善捐助而员工不积极响应时,那么企业可不可以其“没有爱心”而克扣工资、罚款甚至开除呢?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此看来,以蹂躏法律为代价弘扬“道德之善”,并不能为道德增色,反而使其蒙受羞辱。在法治之风正盛的当下,类似的“奇葩罚款”早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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