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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郑州晚报》报道,河南荥阳部分爱狗人士拦车救狗。其间,爱狗人士与经营者发生冲突,导致数人受伤。
近年来,爱狗人士基于爱狗这种特殊的嗜好,导致各种社会冲突不断,最有代表性的是今年年初因广西玉林狗肉节引发的争端,“狗肉之战”从舆论场域的骂战,蔓延到了肢体性的冲突。其实,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无外乎就是法理情三个层面。从情和理的角度讲,你有爱狗的自由,别人也有不爱狗的自由,不能把你的主观感受强加在别人身上。从法的角度讲,合法经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以任何借口骚扰正常的经营者活动,更不能阻碍交通,扰乱社会秩序。
这些都是非常简单的道理,这些年我们也都讲得太多了,但是相关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一些所谓的爱狗人士公然违法,还气焰嚣张,理直气壮地围着经营者和执法者讲理。这未免太过可笑,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个人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连法律都不能遵守还有什么资格和别人讲理?
拦车救狗闹剧频现,拦车者违法还振振有词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不力。这次荥阳事件中出警民警的表现让人不敢恭维。从报道中看,民警对爱狗者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不是敢于担当、依法公正执法,而是很无奈。民警称,经营者有合法手续,而且国家也没有禁止经营销售狗。“爱狗人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围堵人家的车辆和院落已经涉嫌违法了。我们多次警告让他们把围堵货车的3辆轿车移开,围堵者就是不移。”
民警的无奈让人无语。既然是合法经营为什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既然是涉嫌违法,为什么不能依法处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不到制止,法律的尊严何在?执法者的权威何在?“爱狗人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理解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超越了法律,构成了违法犯罪,所谓“理解”难道不荒谬吗?这样的话实在不应该出自执法者之口。旗帜鲜明、敢于担当是执法者应有的素质,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多发的形势下,执法者态度暧昧,不敢理直气壮地执法,必然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荥阳拦车救狗事件,是非清楚、法律责任明晰,但最后依然闹到数人受伤的结果,根本原因还是执法者不作为、不担当。
荥阳事件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弄清楚,那就是这一事件中是否有爱狗协会的参与。我国现在还没有社团组织法,但是有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成立社团组织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根据条例规定进行登记。那么,我国现在有多少爱狗者自发成立的协会组织?这些协会是否又进行了合法登记?这些问题也同样需要执法者进行监督管理。
而即使是合法的爱狗协会或者组织,其各种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根据社团管理条例第34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也就是说,合法的社团也不能组织违法的活动,否则社团要承担法律责任。
爱护动物没错,但是讲理之前必须先讲法,因为国家法律永远是最高的道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以爱狗的名义违法,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不要忘了,爱狗、养狗的自由和权利也是在法律保护之下的,破坏法律最终是在践踏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法治社会是不应该允许拦车救狗这样违反法律,践踏他人权利的事件一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