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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正值冬至,来自北京、河南等地的百余名爱狗人士放弃在家过节,在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围堵了一个家禽收购运输据点,与狗贩上演“救狗僵持战”。三百余只犬在寒冷的天气下发出阵阵哀嚎,且不断有兔子与狗死去。而这样的“僵持战”已经持续了4天,仍然未果(1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没有“狗肉节”,却仍然有“救狗战”。而且,这场“救狗战”,正在成为一场“持久战”和“阵地战”。我特别佩服这些爱狗人士的耐心与韧劲。一方面,寒冬之季,抛家舍业,自带干粮,轮番上阵;另一方面,还有“宣传工作”,自费扯起了“拒绝虐待流浪动物”“抵制非法屠宰,还百姓安全餐饮”等横幅,可谓用心良苦。
但是,在法治社会里,更明确的常识是,无论是收购动物还是屠宰动物,只要有相关的营业手续,也便都是合法之举,其他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进一步说,即便该收购和屠宰点是非法的,也不应该由这些爱狗人士自发来进行“执法”。这些爱狗人士,应该向相关畜牧与工商部门举报,然后由这些职能部门去自行处理。自己围堵收购点和屠宰场,就是“私设刑堂”。
有爱心,不等于拥有了正义。没有人否认爱狗人士的爱心和人道,也没有人说他们不代表高尚,但是,拥有了爱心和人道并不应该成为“私设刑堂”的理由。不合乎法律、不尊重别人正常经营权利的所谓爱心,不仅没有站在正确的这边,而且,还可能涉嫌违法。事实上,因为这场“救狗僵持战”,已经有大量的兔子死去,商家已经承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再者,如果说爱狗是在表达一种情怀,吃狗肉则是在表达一种权利自由。不可否认,狗作为人类的朋友,正在成为更多的家庭宠物;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了拒绝吃狗肉的约定与俗成。然而,吃狗肉在当下一些农村地区,仍然是一种传统。而且,相关法律也没有禁止国人吃狗肉的条款,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法理精神,吃狗肉便也是一种自由。情怀自然可以表达,但是别人的权利自由也不容随意干涉。
吃狗肉之辩,在当下算是一种文明的冲突。可以预期的是,这种冲突将长期存在。如何让吃狗肉者和爱狗人士之间不再爆发如此形式的冲突与对抗,显然需要一个范例。这个时候,地方政府机关和相关司法部门可以适度介入调停,如果调停不成功,也可以诉诸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