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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宣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聂树斌案的复查正在进行。目前,山东高院已全部签收聂树斌案卷宗,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复查此案。这一举措显示,已经被“定案”近20年、家属上访申诉近10年的聂树斌案,终于等到了司法部门复查的一天。
聂树斌案一直广受关注。该案与内蒙古呼格案的案情颇为相似:奸杀案发后,嫌疑人被抓获,不久即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但是时隔多年后,“真凶”却意外落网并承认自己犯下该案,造成了“一案双凶”的悖论。在聂树斌案中,“真凶”的现身并未能洗刷聂的罪名,直到9年之后,这一案件方得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复查,其间经历的曲折不难想见。在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疑案复查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做到罪罚相当。荀子有言:“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何以如此?俄国作家赫尔岑的话可以作为注脚:如果坚持合法办案会让一百个贼跑掉,那就让他们跑掉好了,让一百个贼跑掉,也比大家都像贼一样躲在家里瑟瑟发抖好得多。这就是说,“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即便冤枉一人,也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伤及人民群众对法治权威的信仰。而法律的权威,恰恰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对于存有疑点的案件,理应以深入调查回应社会关切。
“疑案”当然未必是“冤案”,但它却存在“冤案”的可能。要消除人们对疑案的困惑,必须彻底查清案情,给相关当事人和公众一个负责任的说法。但是,显见的是,这样的调查并非易事:如果“冤案”被坐实,必然要产生一系列纠错、问责的举动。出于对这种后果的恐惧,疑案所涉及的机构和个人就有可能会成为阻碍复查行动的隐性力量,从而导致地方司法部门在查究错案上不时“制度失灵”。此次聂树斌案由最高法指定异地复查,显然是为了排除“地方干扰”。不过,其他疑案是否也能引起类似社会关注,直至“惊动”最高法出面干预?未必。很显然,要根本解决众多存有疑点的案件,还必须依赖地方司法部门自身的纠错机制和能力,依靠公、检、法等部门真正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也有赖于建立错案倒查、终身追责的相应制度,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双重检验。
迟来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但往往要付出要相当大的代价。实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还要靠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部门近期展开对久拖未决的呼格案、聂树斌案的复查,展现了捍卫法治权威的决心,也给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样的举措理应成为制度完善的有力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