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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振:公开执法为何不许群众拍照?
//www.workercn.cn2015-01-13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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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原讨薪女死亡事件持续发酵,北京公益律师李劲松致信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政府等9单位,要求公开该事件中警察强行夺取现场拍摄手机、删除手机内所拍摄内容的法律依据。

  乍一看,在人们的焦点普遍放在追究涉事执法人员责任时,要求公开夺手机、删照片的法律依据,似乎有些无足轻重。但实际上,这是一堂对群众和执法人员都至关重要的“普法课”。

  近年来,公安、城管等执法机关纷纷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电子记录,这种对证据的重视无疑彰显了法治的进步。然而,执法机关自己在大张旗鼓“电子取证”的同时,却很难容忍普通群众拍照摄像,动辄夺相机、删照片,还堂而皇之地拿“上级命令”、“妨碍执行公务”作为挡箭牌,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执法人员在缺乏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夺相机、删照片的行为,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公然侵犯。

  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群众拍照摄像取证是行使监督权的需要,而执法人员夺相机、删照片无疑是罔顾了群众的监督权。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并非毫不知法,而是在知法犯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种。其一,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认上级命令,不认宪法权威,或者只认手中权力,不顾他人权利。

  其二,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自信,害怕群众监督:在公开的执法活动中,他们面对群众监督的镜头心虚不已,担心执法过程引起网络热议,干脆不一做二不休,利用武力消除证据。

  在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执法人员的这种粗暴行为往往只能逞一时之快,终究还是会留下“尾巴”。比如,太原讨薪女死亡事件中,执法人员的粗暴行为还是逃脱不了镜头的捕捉,最终成为承担责任的铁证。

  这对其他执法人员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要想在执法活动中免于追责,就必须重公民的正当权利,恪守道德的基本底线,做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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