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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买方的政府和医院,应严格遵守规则,将行政身份与市场身份严格区分开来
在中国,药品采购工作,远比其他国家复杂。政府集中采购的角色,难以替代。
首先,从质上来讲,药品采购方承担了很大的额外压力。在美国,药品质量在生产环节被严格监管,集中采购时基本不需要考虑质量问题。中国不一样,药品质量问题没在上一环节彻底解决。医院面对全国6000多家药厂、1.3万多家批发商,甄别质量的困难很大。
其次,从量上来讲,中国大约80%—90%的药品从医院卖出。美国相反,80%的药品通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管理体系,进入连锁零售药店。在中国,大部分零售药店没有合格药师,保险公司也没有发展起来,形成纯商业性的集中采购力量很困难。此外,中国药品销售量增长速度太快,医药利益链没有切断,也使情况更显复杂。
药品采购的三大要素,质量、价格、供应,均须兼顾。而中国人口众多,需求多样,且财力不强,因此很难一一满足。在当前医药不分、未能“三医”联动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肩负着太多的责任。美国的医改,是要让一辆设施齐全的公共汽车,再挤上3000万人;而中国的医改,是要打造一辆大车,让14亿人都上车,药品行业还要管产油、加油等。
在复杂的局面下,中国的大医院如何实现带量采购药品,发挥团购优势,并保障供应呢?
首先,应界定谁是药品的买家。最理想情况,是保险作为买方。但目前,患者通过处方得到药品,医院是事实上的买方。同时,政府也难以摆脱买方角色,因为社保通过支付制度改革,正在同医院进行联合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院“管办不分离”的现实下,正在尝试代表医院进行集中采购。此外,公立医院的创收机制仍未改变,难以代表公众利益,因此政府也不得不扮演买方。
其次,政府如果明确扮演买方,就应有所担当,把招标和采购工作真正合一,制定规则,督促落实。卖方没权利要求买方退出监管,也不应禁止买方讨价还价。同时,作为买方的政府和医院,也应严格遵守规则,将行政身份与市场身份严格区分开来。政府集中采购成功的关键,是“多讲买方权利,少讲行政权力”。
(作者为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本报记者李红梅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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