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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上下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持续增强,如何从司法层面应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新期待,应该是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者必须面临和探索的新课题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告诉记者,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1月13日同时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营市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告诉记者,环保专家或出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她认为,环保专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帮助合议庭作出专业解释(1月14日《法制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相比,专业性极强,因为环境污染本身就具有较强潜伏性、累积性,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果遇到专业性的证据认定及事实判断,最通常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虽然司法鉴定的结果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裁判者有时被动地认同司法鉴定的结果,毕竟裁判法官对非专业领域缺乏判断力及话语权,司法鉴定是否准确,裁判者难以知晓。另外,司法鉴定周期较长,也是困扰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及其他纠纷案件的难题,特别是面对那些时间越久破坏性越强,及时间越久越难恢复原状的环境污染案件,裁判是否及时高效,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民事诉讼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对证据认定的准确高效则是所有裁判者不懈的追求,毕竟迟来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却是贬值的正义,特别是环境污染案件,如果审判旷日持久,敢于捍卫环境的组织与个人也会对诉讼望而生畏,时过境迁、物是人非之后,环境的破坏会更严重。环境保护的刻不容缓及环境污染越早治理效果越好的客观实际,都不可能允许现职的法官们通过恶补环境保护知识来达到证据认定的准确高效。
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现职法官们专业知识的缺乏现状,安排由环保专家出任人民陪审员,无疑是解决该类案件审理精准高效的明智选择。环保专家以陪审员参与诉讼和以出庭作证、提供咨询、协助鉴定等方式参与有很大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裁判,这与其他身份参与诉讼的效果有很大不同。由环保专家出任陪审员、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既能把握程序的严谨性,又能缩短对某些专业性证据的认定时间,相互弥补短板,合议庭人员配置显得相得益彰,能够大大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上下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持续增强,如何从司法层面应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新期待,应该是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者必须面临和探索的新课题。当一种关注度热、期待性高、专业性强且被赋予全民利益标签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渐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挑战之时,进行各种尝试及机制创新就成为应对复杂环境法治局面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如何逾越法官“隔行如隔山”的知识性短板实现裁判的准确高效,就是体制机制创新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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