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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纵火案频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一次次悲剧过后,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没有得到完善,从行政部门到公交公司的各方责任没有严格落实。
昨天上午8点左右,厦门市一辆656路公交车突然起火燃烧,共造成12人受伤。警方初步调查是人为纵火,犯罪嫌疑人几小时前还点燃了一家食品厂仓库。幸运的是,这起公交纵火案并未造成人员死亡。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公交纵火案,引起公众对城市交通公共安全问题的极大担忧。从成都的张云良,到之前厦门的陈水总,再到去年杭州的包来旭,在“报复社会”的心魔驱使下,这些人将泄愤的对象指向不特定的公众,背后反射出的社会问题无疑值得认真反思。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加剧,人心浮躁不稳,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处于这样一个风险时代,我们的公共安全究竟如何保障?
纵火者自然有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但刑罚从来都不能实现违法犯罪的禁绝;源头治理固然重要,但减少不满情绪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安全威胁;很多人寄望于执法力量的在场保障,可我们无法为每一辆公交车配备警力。说到底,公共安全治理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更无法将“宝”押在某一个责任主体。降低公共安全的风险和威胁,有待于每一个环节责任的严格落实,有待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公民德性的恪守。
相比前一次厦门公交纵火案,这一次之所以损失不是很惨重,无疑与公交车上配备了安全锤有关,与司机及时开门砸窗灭火的有效处置有关,与下车乘客的相互救助和疏导有关。良好的安全责任落实,保障了基本的秩序安定,从而将一次公共安全危机的风险降至最低。纵火案的发生本身或许值得反思,尤其是在一座城市里反复发生;但更需要从中省思的是,倘若在另一辆公交车上、换做别的司机和乘客,后果是更好还是更坏呢?
倘若缺乏公共安全责任的常态化落实,上述疑问就不好作答,此次纵火案损失不大就可能只是侥幸。公交纵火案频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一次次悲剧过后,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没有得到完善,从行政部门到公交公司的各方责任没有严格落实,司机的应急能力与公众的自救能力没有得到提高。相反,只要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便不难做到有备无患。
因此,无论纵火案的损失是大是小,都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提出了问题:我们记取公交纵火案的惨痛教训了吗?是否真的“吃一堑长一智”了?在旁观别的个案时,有没有对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视若无睹?记得成都纵火案发生后,各地公交车上消失的安全锤总算回到原位。从那以后,我每次坐公交总会自觉不自觉地观察有没有安全锤。因为我深刻明白,只有在一双双眼睛的紧盯下,责任才不会松懈,我们的安全才会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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