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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明月:人人都守信交通才能更安全
缪明月
//www.workercn.cn2015-01-20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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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公布,它按照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详细列举了交通失信行为,一旦出现交通失信行为并累积到一定程度,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将联动实施惩戒。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分级认定及惩戒救济措施作出如此系统全面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没有关联。法学理论中有一个“信赖原则”,最初是指交通参与者在能够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都能遵守交通秩序、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由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不当行为而引起了某种后果,不对其承担责任。这一理论透露了一个信息,即道路交通运输活动处处存在“信任”问题,高效、有序、安全的交通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充分信赖密不可分。

  在经济落后、车辆较少的时代,由于车辆之间没有太多干扰,不需要系统的交通规则。当社会经济日益发达之后,车辆急剧增加,为了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人们发明了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这些管理设施虽然不是铜墙铁壁,但凭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信赖,驾驶人得以在狭窄的行车道内快速行驶。在没有交通标线、标志、信号灯的道路上,彼此信赖、文明礼让尤为重要。

  交通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城市文明的缩影,个体的交通行为直接反映了个人的文明素养。通过交通违法行为的多寡及严重程度来衡量个人文明、评价个人信用,这是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一些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加重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有违处罚适当性原则。《办法》所确定的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抑或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法规确有相应处罚标准,但纵观《办法》全文,对这些失信行为的“惩戒”,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而是对“交通失信记录人”获得荣誉、评优或从事专业运输岗位、报考公务员等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办法》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清除;一年内参加交通志愿服务满60小时可修复清除一般失信记录,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清除。

  因此,笔者认为,《办法》将失信行为的违法部分与失信(不文明)部分进行了区分,所有失信的惩戒措施均止于那些与道德、文明考核密切相关的不利后果。同样,在道德、文明方面有了突出贡献,或通过参加交通志愿者实践活动纠正可不文明行为,可以清除失信记录,体现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当然,《办法》并非尽善尽美,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区分失信色彩浓的交通违法和一般交通违法,将前者充分纳入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将交通失信记录人的对象从机动车驾驶人扩展到整个交通参与者群体,势必推动对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以及电动自行车超速、违法抢道、穿插等顽疾进行更为有效的治理。

  文明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其内化需要制度发力,交通文明亦如此,但愿《办法》能使得守信这一交通安全的基石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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