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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霸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帮助求助群众寻找陷入传销组织的亲属时,遭到传销组织人员围攻,多名民警和巡防队员受伤。霸州市公安局果断调集警力处置,将14名涉嫌妨害公务的人员刑事拘留。
传销猛于虎。在法治理念成为人们共识的今天,传销人员竟敢在光天化日下公然袭警,足以窥见传销乱象之恶、打击传销之任重道远。值得警惕的是,类似恶性事件已经不是第一起:2014年7月4日晚,四川广元市城区发生一起涉嫌传销人员砍伤民警事件,造成3名民警受伤。
作奸犯科,罪当其咎。传销之祸,在于其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具有组织封闭性、交易隐蔽性、人员分散性等新特点。传销当然不是为了推销产品,不过是非法集资的幌子罢了,它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传销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双重控制,是公认的“经济邪教”。这些年,因身陷传销而家破人亡的案例不胜枚举。譬如曾经坐了11年冤狱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在获得国家赔偿后也被骗至宁夏搞传销,导致十几万元国家赔偿款打了水漂。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的打击从无手软。国务院出台过《禁止传销条例》,此外,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还专门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从执法实践来看,从广西到宁夏,各地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也不弱。譬如2014年11月7日,仅一个上午的时间,宁夏公安机关就查获了1000多名传销人员。
那么,传销为何还是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甚至在少数地方死灰复燃?
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传销手段也在“转型升级”。从当年的传物传人,到后来的传概念传工程,再到眼下的以网络平台为支撑的“电商传销”,传销也依托网银、朋友圈等技术,完成了更隐蔽的“忽悠改造”,群众稍不留心,就可能把陷阱当成了馅饼。二是传销打击还是单兵突进,缺乏组合拳、未能形成合力。譬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实中,有多少地方工商等部门罚没过为传销提供立身之地的“房东”呢?三是既有法律亟待转身,不然,批捕率低、判决率低,直接影响公安部门的打击传销工作。譬如目前法律要求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证据标准须提供30份笔录,这在实际工作中基本很难达到,因为传销人员也会研究应对法律的手段而创新组织方式。此外,少数地方对传销组织睁眼闭眼,不外乎指望其刺激地方第三产业的发展,这种思维也是传销组织经年累月集聚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根源。
打击传销,须从共识升格为共同作为。警方重拳固然不可或缺,但成百上千传销人员爆发恶性公共事件,也应倒查背后的权力失责与不作为,以唤起全社会合力打击传销,让这一祸害百姓的违法现象没有容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