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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弃选不设限体现权利尊重
//www.workercn.cn2015-01-26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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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荣武表示,在今年解决完现有的保障房备案轮候家庭后,北京将不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就部分自住房项目出现高弃选率,他表示短期内不会对多次弃选家庭进行限制(1月25日《新京报》)。

  自住型商品房是为解决限购用户的住房需求,推出的一种新型政策型商品房。一方面其具有经济适用房的廉价,比周边同类房价要低30%;另一方面又有商品房的市场属性,但必须做到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作为新生事物,自住型商品房从推出之时起,就面临着高弃选的处境,各方利益的博弈下,自住房弃选是否设立次数限制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也让决策层面临着选择。

  对于开发商来说,弃选率的过高显然会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不仅会导致其销售成本的增加,而且无法有明确的销售预期。虽然看似购销两旺,但在高弃选率之下则会面临门前冷落。此外,为卖房子得租场地,还要集中对申请人信息进行资料核验,刚性的审核成本和繁琐的程序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自住房的选购者之中,绝大多数都是真正的住房刚需而不是投资刚需。为了解决购置需求而排队站位属于人之常情,给自己多增加一个选择的机会,从而有助于选择到更加理想的房源,这样的权利也应当获得尊重。虽然自住型商品房具有某种优惠性,然而毕竟是商品性用房,因而也应当遵循自愿交易的原则。更何况恰恰因为是刚需,所以在购房的选择上会更加谨慎。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志认为,造成购房者弃选的原因有很多,有购房者“打酱油”的心理因素、有制度因素、有质量因素,更有户型等原因。当房子的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全,质量达不到预期中要求,那么购房者就自然会用脚投票。

  很显然,为了避免重复申请和控制弃选率,而采取政策层面的设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举不符合市场决定的基本规律,变相侵犯了消费者选购的权利。从常识上讲,只要符合自住房的准入门槛,公众就有到处选购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惠及民生的政策初衷。即便自住房具有政策性优惠,但公众也有最基本的选与不选的权利。若连这样的基本权利都无法获得保障,无疑属于变相的强制。既为善策,就要让其体现出最大的善意。

  正如很多专家所言,弃选比例高的原因是自住房的定位不准,各方的利益诉求未能实现有机的统一。政府方面希望通过此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而企业在成本和利润之间进行选择时,就会向成本伸手,所修建的楼盘不易满足受众的需要;而购房者即便有强烈的现实需要,但对户型和环境也有最基本要求。自住房弃选不设限体现权利尊重,这是公共责任和市场主体应有的共同担当,更是对自住房政策最起码的要求,甚至比自住房政策本身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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